说 明
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加强劳动力的科学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卫生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国家卫生行业14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
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科学地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为建立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配套的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加强劳动力科学管理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规范性原则。工种设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等级线、培训期限、技术等级标准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目录》中的规定和劳动部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的有关要求编制。它是衡量技术工人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尺度,是进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开展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为把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总体职业技能标准系统打下基础。
2合理性原则。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过程中,以全国卫生行业大多数单位的技术设备、劳动管理水平、技术工人分布状况为基础,突出卫生行业特点,使之符合卫生行业的客观实际,建立在多数技术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卫生部人事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上海、河北、云南、甘肃、山东、河南、辽宁、江苏九省、市卫生厅(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
病案员(初、中、高)